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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高雄臨時工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臨時工,法律沒有臨時工的說,只能理解為合同期限長或者短的。臨時工超過一個月未簽合同,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介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工資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協議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簽訂書面用工協議,也可以簽訂口頭協議,並不能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並且在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簽訂多份勞動合同,即可以兼職。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准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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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imei15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